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04792号“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等知名度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第14983828号“世界旅游小姐MISS TOURISM WORLD”商标在安排选美竞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于2015年11月14日经商标局获准注册,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一项国际性旅游文化使者评选活动,与环球小姐、世界小姐是全球公认的三大顶级国际性选美赛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系“世界旅游小姐”组织在亚洲地区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负责“世界旅游小姐”在亚洲范围内的组织、执行、协调工作,并在参赛各国设立参赛国赛事组织委员会。申请人自2009年起先后与数家企业达成许可、授权、宣传等协议,组织承办多次“世界旅游小姐”中国赛区区域赛、中国年度总决赛、全球总决赛等赛事,该赛事影响力及传播范围已覆盖全国。且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第14983828号“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商标已获得注册。因此,含有“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将“世界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选美竞赛等服务上使用并未带有欺骗性,亦不会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