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年糕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87221号“小板凳群相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38794号“板凳网WWW.WAITS.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小板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板凳”,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