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97598号“SU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42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69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63114号“SU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3364号“SE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图要素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其与引证商标四的首尾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系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材料测试、机床用工具、机床、机床设备、整体工厂和一揽子工厂装配的规划、技术研究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