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珂莱欧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7011号“C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33590号“CELIO”商标(引证商标三)类似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申请,则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在先障碍。商标局引证的第11213178号“CELIO”商标(引证商标一)、第G1085269号“CELIO”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局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