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5136号“植丽素 PL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435095号“PLANET BATTERY及图”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植麗素”、英文字母“PLANT”及图形构成,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03348号“PLAN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5589号“PL@NT”商标、第4915077号“小行星 PLANET”商标、第12897563号“PLANT E”商标、第13888802号“BIGPLANT”商标、第1165156号“PLANTWEB”商标、第6839284号“PLANTWEB及图”商标、第6839289号“PLANTWEB”商标的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差异,二者在呼叫方式及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