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玉钗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87706号“LIN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94076号“林翰LIN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77458号“Li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无纺布; 纺织品制壁挂; 纺织品毛巾; 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棉织品;无纺布; 丝织美术品; 纺织品毛巾; 餐桌用布(非纸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LINHAN”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床上用毯;床垫遮盖物;床单和枕套;床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浴罩”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被子;床上用毯;床垫遮盖物;床单和枕套;床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无纺布; 纺织品制壁挂; 纺织品毛巾; 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