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超越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7570号“SURPASS HOB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包含申请人企业英文字号。申请商标与第13484796号“SURPASS”商标、第9849609号“SURPASS及图”商标、第4230982号“HOBBY馆”商标、第15020292号“好贝教育 HOBBY EDUCATION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网站截图、展会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URPASS HOBBY”与引证商标四“好贝教育 HOBBY EDUCATION H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包含其英文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