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追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霸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999860号“追墨硬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93538号“追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外形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追墨硬笔”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追墨”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画;水彩画;年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