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132422号“骨安松 GOODSOO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骨安松 GOODSOON 25132422

阅读:137377 2018-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盛世泰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2422号“骨安松 GOODSOON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加之申请人已经将该商标投入市场中使用,使其具有了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

  申请人:佛山市盛世泰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2422号“骨安松 GOODSOON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加之申请人已经将该商标投入市场中使用,使其具有了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骨安松”及英文“GOODSOON”构成,其中英文部分可译为“好处立刻”。申请商标“骨安松 GOODSOON ”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132422号“骨安松 GOODSOO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骨安松 GOODSOON 251324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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