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05520号“IF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3467496号“IF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10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7802319号“IF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