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壹人衣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453359号“壹人衣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327846号“一衣品YIYIPIN及图”商标、第11658529号“一人出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实际使用中未发生混淆情况。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壹人衣品”为文字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中文“一衣品”、“一人出品”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其并存使用在服装、婚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