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荣宝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皓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95100号“Rainbow 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与第7296501号“美美Better Life”商标、第1706442号“天彩RAINBOW及图”商标、第8332340号“润婴宝RINBOW”商标、第6831651号“彩虹急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三年不使用,目前属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广告画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Rainbow”(可译为“彩虹”),与引证商标四“彩虹急救”中显著识读文字为“彩虹”为对应译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奶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