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丰锐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14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166216号图形商标、第14523804号、第16807680号“骑记及图”商标分别在图形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