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悦自动化装备(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514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676229号商标、第209016号商标、第159512号商标、第278117号商标、第16699301号商标、第17167135号商标、第22440655号商标、第22335438号商标、第5275952号商标、第11740906号商标、第15941448号商标、第7936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申请书;委托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八、九、十一、十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