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3150号“你的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233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而未续展被注销的无效阶段。申请商标与第9896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