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交航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1671号“中交云CTTIC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66425号“中交及图”商标、第6124221号“中交智能Zhong JO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第20008733号“CITIC Cloud”商标、第20908984号“ctt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及其他认证证书;2、“中交云”产品介绍;3、设备销售合同、赞助协议;4、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51756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中交云”及拉丁字母组合“CTTIC CLOU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中交”,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cttic”,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三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鉴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