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3648号“H-TO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未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等相关服务,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