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美谷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东方美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1335号“美丽第一时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不再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将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删除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经营范围已无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