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81257号“四丰环保科技 SFH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丰环保科技 SFHB及图 24781257

阅读:170525 2018-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定州市四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81257号“四丰环保科技 SFH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公众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

  申请人:定州市四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81257号“四丰环保科技 SFH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公众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环保”文字,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气体分离设备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指定商品具有无污染、符合环保要求等品质,易使相关众对上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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