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山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541462号“世昌纸业SHICHANGPA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16849号“坐馆CHAIR STATIO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