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61102号“独克宗月光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独克宗月光城及图 25561102

阅读:64300 2018-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庆州开发投资集团香格里拉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1102号“独克宗月光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5855758号“独克宗土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

  申请人:迪庆州开发投资集团香格里拉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1102号“独克宗月光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5855758号“独克宗土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61102号“独克宗月光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独克宗月光城及图 255611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26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