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93194号“沃悠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沃悠鲜及图 24893194

阅读:31279 2018-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泰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3194号“沃悠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

  申请人:广西泰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3194号“沃悠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893194号“沃悠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沃悠鲜及图 248931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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