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接力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9731号“接力杯金波幼儿文学奖JIELI CUP JIN BO CHILDHOOD LITERATURE AW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中“接力”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金波”系其本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名字,且申请人已对“幼儿文学奖”放弃专用权。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作协议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接力杯金波幼儿文学奖”、对应的英文“JJIELI CUP JIN BO CHILDHOOD LITERATURE AWARD”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接力杯金波幼儿文学奖”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对“幼儿文学奖”文字放弃专用权的情况亦不能排除申请商标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