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香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32991号“香天下•传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16247号“香天下”商标、第4777572号“香飘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商标为无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以上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9006号“传承”商标、第5240333号“传承及图”商标、第8137404号“传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尚有一定区别,以上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