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随便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达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84417号“随便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的商号,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名称及标志,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定情形。综上,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随便拿”,其多为人们日常的口头用语,用在商品包装等服务上,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