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武夷山武夷三宝旅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晋安区元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66993号“武夷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4261579号“武夷三菇 WUYISANGU”商标、7277468号“武夷”商标、第7464443号“武夷WUYI及图”商标、第3556418号“武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武夷三宝”,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武夷三菇”、引证商标二、三、四的主要认读部分“武夷”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