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铭匠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17605号“We+空间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511485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1357939号“美进及图”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