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宁鼎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03942号“点立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