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406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20545973号“杰楷文化 jie kai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服务场所照片;申请人官网截图;合同;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早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时间,晚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委对商标局适用的法条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