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03321号“UE撑腰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 “撑腰”并非椅子类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产品用途,申请商标并未表达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备了显著性和识别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材料;2、申请人产品在G20杭州峰会上的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组合“撑腰椅”,使用在指定的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