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亦彬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4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14850号“太雀了及图”商标、第12619983号“塞外香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详细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