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四通天虹办公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2872号“四通天虹SITONGTIANHONG 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760997号“ST及图”商标、第12696746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效果、呼叫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