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暖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41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160839号“N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VIS手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ND”经过立体设计而成,引证商标由“N1”经过立体设计而成,二者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海报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