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云水国际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6588号“云水光辉 YS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57138号“YS缘色”商标、第17149312号“YS及图”商标、第10305787号“盛禧文化Shengxi Wenhu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