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92676号“万达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达卡 24492676

阅读:113474 2018-1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92676号“万达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28301号“萬事逹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4509号“万事达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

  申请人: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92676号“万达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28301号“萬事逹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4509号“万事达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6581号“万达 W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7817号“万达 W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22645号“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89966号“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故引证商标三至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9040836号“万达 W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三至六所有人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45349号《关于第19040836号“万达 WAN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17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委裁定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所有人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故引证商标三至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万达”是申请人简称,经使用已具有一定指向性,可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492676号“万达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达卡 244926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83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