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鸡市贵远慧勃农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71132号“慧心养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29483号“慧心空手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8559号“慧心卤味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住宿等相关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申请人开设网店及线上APP宣传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备办宴席、寄宿处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性较强的文字“慧心”,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酒吧服务、备办宴席、寄宿处预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的养老服务通用标识。该标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服务由民政部门主办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