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伟士德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商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20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68139号“kr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联想性误认,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炉灶;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电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