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溪优志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8461号“好天才 Haotian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4480号“天才 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商标应予以撤销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好天才”与引证商标的中文“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