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朋友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了不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771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28146号“大珀 DA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铂(金属);手镯(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玛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