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工业博物馆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4188号“梦想钢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28896号“QQ梦想城 ”商标、第11584178号“梦想城 I 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新闻报道;建筑资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