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爸爸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02723号“SKY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456129号“天海湾 SKYBAY”商标、第7452035号“SKYRAY”商标、第6479450号“思凯维;SKYWAY”商标、第23901243号“盖威电信 SW SKYWAY”商标、第3856478号“九天音乐;SKY;9”商标、第6432516号“9SKY”商标、第24270252号“神康云 SKY”商标、第25186561号“三开宇创 SKY”商标、第25204065号“穆皇天 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四、七至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七、八、九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