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复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56580号“复润医疗FURUN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19302号“祯馨”商标、第3763377号“FU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