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7438号“TRICH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ICHUP及图 G1327438

阅读:44096 2018-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VASU HEALTHCARE PRIVAT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7438号“TRICH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25554号“TRICH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

  申请人:VASU HEALTHCARE PRIVAT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7438号“TRICH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25554号“TRICH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打印页;产品宣传推广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7438号“TRICH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ICHUP及图 G13274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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