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天香芳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327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伤害宗教情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伤害宗教情感,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