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2023-2025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2023-2025年,全区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度减免1个月租金。为简化审批流程,对《通知》涉及的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理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首先,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其次,出租方将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送本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原房屋出租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通知》要求,出租方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上报审批工作。《通知》要求,对于剔除减免后的房屋出租收益,各单位应在收到租金后30日内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上缴时需提供租金上缴申请、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租金减免审批文件。《通知》提出,已按规定审批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可按如下方式分别处理:承租方未支付房屋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房屋租金;承租方已支付房屋租金的,减免的房屋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租金中抵扣,也可通过延长租期、从下一期租金中抵扣等方式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按《通知》要求应减免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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