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拯救大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3465号“SAVE THE ELEPHA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表示指定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也非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AVE THE ELEPHANTS”可译为“拯救大象”与注册人名义一致,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整体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