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93463号“SAVE THE ELEPHA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VE THE ELEPHANTS 25493463

阅读:99320 2018-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拯救大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3463号“SAVE THE ELEPHA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表示指定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也非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取得显著…

  申请人:拯救大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3463号“SAVE THE ELEPHA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表示指定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也非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资料、部分发票、新闻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AVE THE ELEPHANTS”可译为“拯救大象”与注册人名义一致,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整体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493463号“SAVE THE ELEPHA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VE THE ELEPHANTS 254934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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