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20505号“绿城全运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213237号“绿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7872号“绿城快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27915号“绿城快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56274号“绿城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53268号“绿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993182号“绿城理想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220963号“绿城选房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为关联公司。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七于2018年1月29日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此,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现处于我委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装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绿城全运村”与引证商标一、五“绿城”、引证商标二、三“绿城快运”、引证商标四“绿城财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权具有专属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是否为关联公司并非是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