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642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064251

阅读:31128 2018-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民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4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633018号“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申请商标与第14989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广东民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4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633018号“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申请商标与第14989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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