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37450号“HEALING HOTELS OF THE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ALING HOTELS OF THE WORLD及图 24937450

阅读:56477 2018-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衡乐禾零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和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7450号“HEALING HOTELS OF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上海和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衡乐禾零…

  申请人:衡乐禾零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和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7450号“HEALING HOTELS OF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上海和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衡乐禾零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二、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HEALING HOTELS OF THE WORLD”组成,该英文可译为“世界康复酒店”,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普通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937450号“HEALING HOTELS OF THE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ALING HOTELS OF THE WORLD及图 249374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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